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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票据丧失的普通诉讼救济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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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票据丧失的普通诉讼救济制度.doc

上传人:学习一点 2021/7/2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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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票据丧失的普通诉讼救济制度
  摘要票据的丧失可能会让票据权利人造成损失,而且救济的方式基本上是采取了公示催告以及挂失止付的方式,很少采用普通的诉讼制度,本文将分析其中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票据丧失 救济 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51-02
  
  一、票据丧失的普通诉讼救济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的票据法实践中,票据丧失的普通诉讼救济制度却从来没有被运用过,按常例来说,一部颁布已有如此时日的部门法居然还有条文没有发挥过作用,确实让人有些吃惊。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并不丧失,只是出现了一些瑕疵。例如,若要实现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但是票据的丧失,使得这一行为受到影响。所以,要行使票据权利,必须追回票据,或是请求补发票据。票据丧失的普通诉讼救济制度也就因此应运而生。
  首先还是先看下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毕竟这样的实用性制度,应该首先从现有的法律出发进行分析,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票据的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一带而过的规定确实在现实操作上带来了很多的难度,毕竟太过于简单了。不过在随后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可以说在经过了这样的补充后,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诉讼的管辖法院,第三十六条则是规定了被告的范围,第三十七条则是规定了像一般的物权法中的所有物返还的诉讼。
  我国的现有票据法律规范中,是既有在票据绝对丧失时的对于票据债务人提出的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的规定,又包括了对于票据相对丧失时的请求无权占有人的返还票据的诉讼。在票据的相对丧失时的情况下,其实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只要找到无权占有人就可以不考虑票据的特殊物的性质,直接将其视为一般的物,这样同时也就避免了因为票据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同时又可以恢复真实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持有的状态。这也正是《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内容。这种相对比较简单的票据诉讼在本文中并不是讨论的关键,而是主要讨论票据在绝对丧失情况下,对于失票人的诉讼救济。
  二、票据丧失的普通诉讼救济制度的原形
  在《英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丧失的,持票人可以请求发票人另行给予相同意旨的汇票,如发票人请求则应向其提供担保,如声称所丧失的汇票再度出现,保证发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