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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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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专横的病理分析 2014-02-19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导读: 法官的专横与***常常结合在一起, 司法之所以***往往因为***者掌握着专横的权力, 但司法专横本不以***为条件, 不受***的法官也可能会在缺乏有效制约的前提下行使专横的权力。司法官员的越轨行为可以粗略地分为两大类, 一是为了金钱利益滥用手中的权力, 一是为了非金钱的目的滥用手中的权力。前者通常可以归入司法***,后者则往往表现为司法专横。司法***和司法专横是司法运作不良的各自独立的两项表现形式, 不过有时它们也结合在一起,因为***者之所以***的原因,是由于他们掌握着专横的权力。“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专横”司法***早已如过街鼠, 成为人人( 包括***者本人) 喊打的对象, 但人们对司法专横却未保有应有的警惕, 发现了也没能报以与对司法***同样敏感而强烈的反应。实际上, 司法专横也同司法***一样容易孳生, 套用阿克顿勋爵( 英国历史学家、政治学家) 关于权力***的警语来说,那就是“权力产生专横,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专横”。不仅如此,司法专横与司法***一样为祸甚巨,它与后者都构成对个人权利的极大威胁。国家是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对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合法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在权力高度集中、政府对社会严密控制的国家, 刑事司法权的行使者们总是秉承着对司法机关实行有效控制的最高权力者的旨意进行司法, 这种司法不是根据人民主权观念向人民负责, 而是充当了对人民实行专制统治的机器。它不容人们对它的功能设定的合理性有任何置疑, 也不允许对严重缺乏司法独立的状态下由最高权力者对司法进行指示、命令等的正确性有任何怀疑, 一旦最高权力者对案件如何裁处发出命令和作出指示, 对这些命令或者指示, 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不予遵行或者提出挑战, 否则就可能施以刑罚处罚。这种司法——重心在刑事司法——表现为司法机关对人民的严密控制、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重重控制、最高权力者对司法机关的全面控制。这种国家整体性的司法专横存在于专制社会。司法机关本身也可能是专横的。近代以前,专横暴戾的司法机关给人们带来的是恐惧感,法国思想家卢梭在《新波斯人信札》中描述这样的法庭:“一入大厅,便觉阴森可怖。厅中可以见到的人物, 衣冠整肃, 更甚于面色的庄严。”他还意味深长地评论:“法院就类乎供人践踏的废墟,可是永远令人想起,这是当时人们信奉的、古代宗教的有名庙宇。”近代以后, 除纳粹德国、意大利法西斯等极权恐怖时期表现出类似的压抑感和恐惧感以外, 司法机关整体表现出来的专横通常表现为对任何来源的监督和制约都表现出强烈的敌意, 滥用刑事司法权来达到使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屈服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维护本部门利益, 上下袒护, 牺牲当事人利益, 明知司法不公正而进行判决或者拒不纠正, 等等。这些是司法机关作为机关整体表现出来的专横。在行使司法权力时任意妄为、专断强横的法官更具有普遍意味。司法专横的一般含义就是法官个人的专横。法官的专横与***常常结合在一起, 司法之所以***往往因为***者掌握着专横的权力, 但司法专横本不以***为条件, 不受***的法官也可能会在缺乏有效制约的前提下行使专横的权力。清代小说家刘鄂在《老残游记》一书中便痛诋清官造就的司法专横: “赃官可恨, 人人知之; 清官尤可恨, 人多不知。盖赃官自知有病, 不敢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