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 22号) 《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1月 23 日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3 年7月 19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3 年9 月1 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 年8月 14日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 2年11月23 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 3年7月1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文化传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历史街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遗存、现状格局具有相对典型和完整的历史特色、体现一定时期城市历史风貌的街区, 包括“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和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历史街区。“三街两巷”是指兴宁路、民生路、解放路和金狮巷、银狮巷。“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包括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 以及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延伸区域。第四条历史街区保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历史街区所在地的县(区) 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机构负责历史街区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城乡规划、文化、财政、公安、国土、建设、城管、住房、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 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历史街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专项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历史街区合理利用所得;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街区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第八条县(区) 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文化、城管、住房等部门对历史街区内建(构) 筑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建立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要求, 完善历史街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第十条历史街区的申报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申报历史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其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清单;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状况; (六)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其他有关材料。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历史街区, 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第十一条符合历史街区申报条件,县(区)人民政府不申报的, 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县(区) 人民政府申报; 仍不申报的, 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第十二条历史街区内建成 30 年以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 筑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 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 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 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密切相关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第十三条历史建筑由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征求产权人(管理人)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 属县辖范围内的, 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属城区范围内的, 由城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申报历史建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概况; (二)产权归属情况; (三)建筑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说明; (四)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第十四条经核定公布的历史街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经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