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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案例分析论文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案情」被告人:陈学谷,男, 23 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 1992 年5月 20 日被逮捕。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 1992 年3月 26 日上午 8 时许,陈学谷身带 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 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 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 陈学谷不允。在纠缠中, 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 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 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谢、阮二人更觉可疑, 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 又用***将他的双手扣上。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 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 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 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 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 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 向谢、阮二人乱刺。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 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 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经法医鉴定, 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 厘米创口一处, 深达腹腔; 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 系膜小动脉被切断, 肠系膜根部被刺穿, 空肠刺破肠管 1/3; 腹腔内积血 1500 毫升, 属重伤。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 3 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审判」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 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 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 造成他人重伤,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 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 199 2 年7月 22 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宣判后,陈学谷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的理解: 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理由是: (1) 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 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 以致重伤一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 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 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 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 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相反地, 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 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2) 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 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