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要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 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但是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1. 土地补偿费(1 )土地补偿费的概念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 是征收土地时, 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的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2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至 10 倍。 2)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产量× 补偿倍数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包括园地、鱼塘、藕塘、宅基地、林地、牧草地等。(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 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6 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 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 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 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 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 不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 25 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4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郊区菜地, 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 郊区, 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 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渔塘。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 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菜地。《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第三条:凡批准征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 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供应,不再需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