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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由罗伊诉韦德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适合国际法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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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由罗伊诉韦德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适合国际法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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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国际法论文-浅谈由罗伊诉韦德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罗伊诉韦德 违宪审查权 功能 宪法解释
摘要: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历史上颇有争议的一个案件,由这个案件标记 的堕胎权、胎儿生命权、隐私权之间的抗衡和较量,时至今日仍然意犹未尽。但 作为违宪审查制度的成熟标志则地位牢固。
一、罗伊诉韦德案案情介绍
罗伊诉韦德案,之所以能引发如此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因为他不再是一个纯 粹的案件,它被赋予了其他的特定含义。本案的原告罗伊的真实原型是德克萨斯 州的一名21岁的女子诺玛•麦考伊,在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婚姻,有 一名5岁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1969年,她刚刚失业,而且又怀孕了,她 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她想合法的放弃这个孩子,但是当时德 克萨斯州的法律禁止堕胎。无奈之下,她找到了两名女律师琳达•考菲和莎拉•韦 丁顿,这三个人对德州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都充满了质疑,她们决定要挑战这项 法律规定企图废止这项规定。她们意识到这个案件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 对麦考伊来说即使胜诉对她来讲也没有实际意义了,但是她们依然决定要进行这 场诉讼。因此,她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Heru yWade)告上法庭。这么说来,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一开始就具有 确认一项州法律违宪的企图和特定意义。
原告主张德克萨斯州的关于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宪法第一,第四, 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利和选择权,认为怀孕的妇女有 权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何种原因,以什么样的方式终止妊娠,认为德州禁止堕胎 的法律是违宪的。被告主张,胎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
程中是有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为第14修正案所禁 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权。
从原被告的诉讼主张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隐私权是否属于宪 法所保护的权利,即是否能从宪法中找到隐私权合法性的根源;二、胎儿是否有” 生命权”
最高法院经过1971年、1972年的两次讨论,在1973年以6 : 3作出终审判 决:德克萨斯州规定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其他堕胎都为犯罪的规定,违反了宪法 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
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依据将在第四部分详述。
持反对意见的***官怀特认为:”作为法院判决之基础的宪法中,不论是钻 硏其用语,还是深究其历史,我都一无所获……这一判决,过度适用了宪法赋予 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实在目光短浅。”***官轮奎斯特则认为,多数***官将他 们对罗伊案的观点建立于对宪法起草者而言” 一无所知的”假定权利之上。
二、司法审查权的来源
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是行政权力行使者争取权力的产物,因为顺应宪政所以 得以成为宪法传统。司法审查制度产生的直接源泉,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 逊案,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为了在司法系统安排进自己的势力,赶在 卸任前一天签署委任书委任了 42名***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其卸任时还是 有几名法官委任状却没有能及时的发出,马佃里即是其中的一位法官。新上任的 杰弗逊总统立即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停发没有发出的委任状。根据《1789年司法 条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管辖,但是根据联邦宪法最高法院则只有上诉管辖权而 没有初审管辖权。如果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