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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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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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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谈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法律问题
摘要:在以租船方式进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中,存在着租船合同关系与提单关系,这就使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的复杂。而且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的性质与作用和一般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签发的提单不同。本文重点就在于理清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的作用及如 何确定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键词:租船合同提单承租人船东提单持有 人
通常提单是由船长或船东的其他代理人签发的,在租船运输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大多数 标准的租船合同有明示的提单条款。在托运人与承租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托运人通常 有权要求船长或船东的其他代理人按照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规定签发提单。提单的地位和 效力依其持有人的身份的不同而不同,问题也会由此而生,即当提单中的措辞与租船合同 的措辞有冲突时该如何解决,这就需要分别来考虑。
一、提单签发给承租人
提单具有众所周知的三大功能,但是当提单签发给承租人时,它的作用是货物收据及潜 在的物权凭证,而不能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承租人与船东的关系只受租船合同的约束, 除非租船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它可以被附随的提单修改或替代。这一规则也适用于提单一开 始签发给第三方托运人,但后来又背书给承租人的情况。例如,虽然在托运人背书给承租 人的提单中没有仲裁条款,承租人仍要遵守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约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承租人为提单持有人的情况下,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都 不适用,因为这样的提单并不符合规则第一条(b)款中所指的“用来确定承运人和提单 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正如前面所指出过的,船东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只受租船合同的条 款的约束。然而海牙规则第五条中比较模糊的规定了,“如果提单是在租船合同下签发 的,就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由此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承租人不能根据该规则来要 求签发提单,如果提单仍然签发了,他能否要求在提单中写入除规则第二条列明以外的信 息。
许多标准租船合同格式通过明确地将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并入租船合同来解决这一问 题。实现这一结果,一般是依据航运国家的明确立法或并入海牙规则第三和第四条的内 容。换句话说,租船合同当事人可以自己协议并入类似条款。这种做法常会导致并入条款 与租船合同原有条款之间的冲突。在海牙规则下,认为并入条款是基本的合同问题,法院 会把这些冲突作为合同的结构问题来处理。他们的处理方式是以善意为目的的,客观上表 现为希望实现当事人的意图,而避免法律的技术性。因此在英国的
Adamastos Shipping Co V Anglo Saxon Petroleum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将首要 条款逐字地订入一份油轮的租船合同,但并没有注意到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将海牙规则并入 提单。上议院在关于双方有意图将海牙规则并入提单的问题上有些犹豫。同时法院也不能 接受这样的论点,即海牙规则第五条一旦并入就等于明确规定海牙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 同。在Viscount Simonds法官看来,租船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希望将海牙规则并入他们的 合同,他们希望通过将提单并入租船合同,使海牙规则下有关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及免责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调整船东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许法院在条款解释 上会采取同样的态度使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并入租船合同。因为“强制法”只有在被 明确并入提单或不可转让的收据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