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864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5-29)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8647号
原告徐X,男,1989年X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X号X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命勤,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男,1978年X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302室。
被告徐X,男,1947年X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302室。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徐X于2013年6月10日前返还原告徐X购车款人民币160,000元;
二、若被告徐X、徐X未按期足额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则被告徐X、徐X应另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未清偿款项为本金,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徐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冯 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