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城镇职工门诊医疗费补贴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7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城镇职工门诊医疗费补贴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1/7/25 文件大小:2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城镇职工门诊医疗费补贴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镇职工门诊医疗费补贴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4号)、《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对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填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报所需资料:
(一)患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的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人员提供器官移植术记录;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及长期透析记录;
3、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人员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手术)病历记录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放、化疗记录。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六种特殊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