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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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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规定.doc

上传人:bodkd 2021/7/25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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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活动,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增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的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辽宁省境内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的机构称为安检机构;安检机构为完成安检工作使用的场地、仪器设备和设施及工具等的集合被称为安检线,分为汽车线、摩托线;一个安检机构可有一条或数条安检线。
第五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安检机构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后,在许可限制的范围内开展安检工作,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安检机构或安检线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安检机构的建设和迁址不仅要满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定,还要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工作。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对安检机构选址核查确认和申请人有关情况的核实以及证后监管工作。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安检业务职能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安检工作所必需的资产和经费,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的安检线数量×100万元;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备满足安检工作要求的场地和厂房;
(五)具有属于申请人的、满足所申请的安检项目工作需要的安检设备,安检设备的技术状态要满足相关规定;安检机构检验数据采集系统已具备与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管理系统链接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规定要求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安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聘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提出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
(八)已经所在市规划、发改、土地、环保、公安部门依据部门管理权限对所申请安检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
第九条 在沈阳市内新建安检机构或安检机构迁址,与已有安检机构和正在办理筹建申请的安检机构间的直线距离应不少于8公里;在其它各市行政区内,该距离应不少于5公里。
第三章 行政许可程序
第十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和发证四个环节。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单元可以是新建安检机构,也可以是新增安检线。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省质监局网站(www)下载、逐项填写和打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申请书》(简称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公章,履行必要的签印手续后,携带该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省质监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