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9
文档名称:

看守所执法细则.doc

格式:doc   页数:5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看守所执法细则.doc

上传人:2104259382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看守所执法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看守所执法细则 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羁押?第三章管理教育?第四章执行刑罚第一章总则 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 规范执法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本细则。 1-02. 适用范围(一) 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二) 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 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 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 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 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章羁押 2-01. 收押(一) 查验法律文书 1. 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 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 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 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 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 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 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 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 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 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 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 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 判决前未被羁押, 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 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二) 核对身份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三) 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 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 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 B 超、胸片等; 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 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 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 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 包括陈旧性外伤) ,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四) 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 发现身体有外伤的, 应当予以记录, 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 伤情严重的, 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 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 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2) 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 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 70 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五) 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 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 安全检查由 2 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