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 2009 〕 25号)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 严格要求、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 超越党政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 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三) 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 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五) 违法违规决定并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 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三) 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五) 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 干预、阻挠或者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作伪证的; (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六条有下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久拖不决, 工作效率低下,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违反限时办结制的; (二)本单位(部门)的办事“窗口”服务质量差,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 (三) 行政审批工作违反《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行办法》和《〈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行办法〉(绩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和行政管理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进程的; (五)对应由几个单位(部门、县<市、区>)共同承办的事项,牵头单位(部门、县<市、区>)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单位(部门、县<市、区>)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第七条有下列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或无正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