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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还是滥伐林木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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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还是滥伐林木罪.doc

上传人:学习的一点 2021/7/2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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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滥用职权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案情]某镇某村将一片集体林木作价向本镇信用社抵偿所欠贷款,并制作了相应手续。其中约定,在这片林木采伐之前由该村负责看管以防被他人盗伐。袁某与信用社商妥,“采伐许可证”。后袁某到该村欲采伐这片林木时,因拿不出“采伐许可证”而被该村领导阻止。这时袁某谎称其早已办好“采伐许可证”,没带在身上是因为放在孙某(驻该镇林业工作站站长,与袁某关系密切)之处了,并当即给孙某打电话告知其采伐受阻情况。孙某遂给该村领导(孙与该村领导熟悉)打电话,谎称袁某已办好“采伐许可证”并存放在其处,要其准许采伐、不要阻拦。该村领导则对孙某所言信以为真,遂不加阻拦,使袁某得以顺利采伐。后经侦查机关认定,此次袁某无证采伐――滥伐林木共计2880棵檩材,其蓄积量为362立方米。
  本文争议点在于孙某的行为是否是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
  
  [速解]本文认为,孙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孙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首先,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某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所谓滥用就是不加选择、毫无节制地使用。刑法中的滥用职权是指不法地行使职务上的权限,或利用拥有某种职务的权势,出于不正常的动机,为了私利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权限在县级林业主管机关,而孙某的工作单位
――林业工作站是林业主管机关下属的二级单位,没有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职权。因此,就本案而言孙某没有“权力”可用,即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其次,从本案孙某给村领导打电话及其所说内容看,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既不是行使职权做出的采伐决定,也不是超越职权核发采伐证的行为,而是以谎话骗取村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