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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还是玩忽职守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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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还是玩忽职守罪.doc

上传人:学习的一点 2021/7/2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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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滥用职权罪还是玩忽职守罪
  [案情]某法院民庭案件承办人张某带领法官王某、钱某(无驾驶资格证的社会人员)到外地执行案件,前两次因标的物权属未查清而未执行成功。第三次执行活动中,张某又带领王某、钱某前往执行。本次执行中,不仅错误执行了不属于权属争议范围装载机、又在未经详细审查钱某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装载机交由钱某驾驶。返途中,钱某因车技不佳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导致钱某死亡、财产损失40余万元。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罪名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速解]本文认为,张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超越权限行事,即超越了法定职责的范畴。可以表现为对部门之间权限的超越,也可以表现为部门内部权限的超越。二是违法行使职权,即在没有超越合法权限的范围内行事。可以表现为违反法定的程序行事,也可以表现为违背实体法的要求处理事情。因此,滥用职权的客观表现均表现为作为的方式。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履行其职责,即行为人消极的怠于行使其职责;二是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也履行了其职责,但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的法益侵害结果。因此,玩忽职守罪的客观上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也可以表现出作为。当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致使法益侵害结果出现的,认定为玩忽职守罪是没有问题的。
  本案中,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渎职时,违法行使职权的时候,也是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时候,此时从客观行为方面认定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是不可能的。主观方面,滥用职权为故意,玩忽职守为过失。从张某积极履行执行职责可知,其对事件的出现是排斥的,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对执行标的物的审查不明、对钱某驾驶技能疏于审查,均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表现。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