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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远市退役士兵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退役军人创业热潮的兴起,支持和鼓励广大退 役军人积极投身创业实践,降低初始创业成本,营造退役 军人创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 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金额度
创业基金来源于清远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以下简称;退促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自筹款、上年末 创业基金结余款、存款利息、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 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清远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 会负责管理退役士兵创业基金项目。重点用于退役士兵市内 本土初创业企业、清远市退促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安置 退役军人就业达到30以上的微小企业、科技型成长企业的扶 持和创业资助。
第二条扶持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退役军人下岗再就业人员、未就业的近年 退伍军人、其他联合退役军人超过30%股权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
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承担创业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2、必须依据《劳动法》为职工办理了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保险。
3、必须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 人资格的企业。
4、必须是当年在本市新办注册资本达10。万元(实缴) 以上的退役军人企业。
第五条:申请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项目技术水平处 于全市领先。有利于环保、企业有良好的市场竞争力,有较 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 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
2、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有一定投入 产出比。
3、项目单位有相应的自筹基金及较好的借贷条件,具有 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4、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 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扶持标准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科技型成长 企业,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安置30%退役军人以上就业,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可获得资助。
2、工业项目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本达300 万元以上,当年纳税30万元以上,安置退役军人%50人以上 就业,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可获得资助。
3、商贸项目当年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10。 万元以上,安置退役军人20人以上就业,项目实施周期不超 过1年,可获得资助。
4、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 业专业生产经营的项目,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可获得资助。
第七条项目申报。
1、申报时间:符合创业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 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市退促会创业基金管理委 员会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 支持方式。
2、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2)、《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 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 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不足一年的新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