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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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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1/7/26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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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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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深圳市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有关要求,结合污染源
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负责监督管理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本局可对其作
出限期治理决定:
(-)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规定的标准:稳定达标排放是指在过去一年 不少于5次的排放废水污染物正常监测中,达标率大于80%;在过去一年不少于2 次的排放废气污染物监测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虽发现有超标现象,但 在连续采样监测中达标率大于80%;
(二) 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三)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条对于位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滨浴场等重要地区的 污染源,或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污染源,由本局责令其停产治理。
第四条 限期治理决定程序如下:
(一) 监测站每年的1月15日前对上年度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清理汇总,报 监督处;监督处于1月30前以监测报告为依据,对上年度污染源达标情况进行清 查,列出全年达标率低于80%的污染源名单;
(二) 监督处、监理所、东深水源办等单位对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 为的污染源向监督处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议;
(三) 监督处对拟限期治理污染源,聘请有关环保技术专家成立技术专家组, 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考察,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评估规范》进行评估;
(四) 对污染防治设施设计不合理、处理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超标排污的, 由监督处草拟限期治理决定书;对管理不善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由监督 处拟定限期整改决定书;
(五) 监督处将草拟的限期治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送法规处核议;
(六) 监督处将经核议的污染源限期治理决定书报主管局长签批;
(七) 监督处负责送达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决定书。
第五条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包括:
(一) 限期治理的项目(对象)名称;
(二) 限期治理的原因;
(三) 限期治理的内容与要求;
(四) 限期治理的期限;
(五) 逾期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
(六) 告之不服决定的复议与起诉权;
(七) 决定机关名称及决定日期;
(八) 明确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污染物要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被限期治理污染源的主要义务:
(一) 制定治理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 报监督处备案;
(二) 筹措治理资金,组织人力、物力,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 接受本局的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并按月向监督 处报告治理进度;
(四) 向监督处提交治理设施竣工和调试报告,申请竣工检查和验收。验收 合格后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
第七条在限期治理过程中,监督处指定责任人对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进行现场跟 踪检查,并建立限期治理项目台帐,填写跟踪检查表,掌握其每月的治理进度和质 量,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除特别说明外,限期治理决定书中要求的期限为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的期限。 设施的调试期由本局在竣工检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试期满后,污染源必须实 现达标排放。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应I 提前一个月向本局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期限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