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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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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范本.doc

上传人:183833235 2021/7/26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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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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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的保密制度与保密协议
有了保密协议,还要保密制度吗?
答:即使有了保密协议,还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协议,仅仅对签订协议的劳动者有约束力。保密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全体劳动者都有约束力。签订保密协议与制定保密制度两种措施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其功能、效果各有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完善的保密制度,有助于保密协议的履行。
1)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包括保密信息的范围、遵守保密义务的方式,以及泄密的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同时,应当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员工应当遵守保密制度。
保密协议相对于保密制度而言,更有针对性,可以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的商业秘密、不同级别的劳动者进行详细约定。因此,签订保密协议与制定保密制度两种措施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其功能、效果各有不同,不能相互代替。
1)公司在制定保密制度、保密规则等制度时,要明确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范围。
2)公司在制定保密制度、保密规则等制度时,要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及具体内容。
3)公司在制定保密制度、保密规则等制度时,要经过公司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4)公司除在制定保密制度之外,还应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上市公司的保密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保密信息管理,加强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保密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保密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保密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及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办公室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保密信息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保密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保密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保密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保密信息是指为保密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应当保密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G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三)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四)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