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1
文档名称: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doc

格式:doc   大小:86KB   页数:2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doc

上传人:jinyuan6900 2021/7/27 文件大小:8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与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12/04 16时    点击次数 49 次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二中法民初字第15号
      原告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百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渝,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上环路交通局内。
      法定代表人曾繁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彬,男,重庆市云阳县交通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世成,云阳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建设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阳交通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先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学文、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06年4月11日、4月25日、11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袁渝,被告云阳交通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段彬、一般委托代理人周世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诉称:原告于2002年2月参与云阳县乌羊溪大桥的招投标,原告中标后,与被告于2002年3月1日签订云阳县乌羊溪大桥及与两边桥台连接的不足100米的引道工程,合同价款1603万元,人员、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以后每月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后,因被告不能按原告提供的投标文件按时提供施工临时用地,也不能按期在2002年3月中旬贯通两岸引道( 2002年11月下旬才贯通该引道,整整推迟8个月),致使吊装索道本应在2002年7月1日就开始安装调试,却到了11月才正式开始。特别是加上全桥总工期的控制工程--4号墩基础设计变更和汛期影响的情况下,墩基础施工完工(2003年12月6日)比预计(2003年5月10日)晚7个月,这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两个关键原因。由于工期延误,造成原告所购钢材大幅度涨价,使原告多用购货款613689元;原告按计划将主要设备及万能杆件运到施工地点,由于工期延误,造成原告设备租金及管理、人工等费用合计1112283元的损失;并且,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及保留金,造成原告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15万元(超出金额放弃)。工程完工后近两年时间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保留金并赔偿相应损失,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诉之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保留金23万元;二、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保留金)所造成的利息损失15万元;三、被告立即支付延误工期造成损失1725972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阳交通公司辩称:下欠保留金23万元属实,因该工程项目属三峡工程移民复建工程项目,有关上级部门未能及时将所需资金到位,故被告未能及时付清原告的尾欠保留金。原告诉请利息损失不能成立,因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已按进度按时拨付了工程款,有付款明细表为证;下欠原告23万元即便要支付利息,应当按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退还之日起算利息,但也没有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15万元之多。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属实。原告称延误工期的原因之一是两岸引道没有在2002年3月中旬贯通,没有提供临时用地。我方认为一是没有任何约定由被告必须在2002年3月中旬贯通两岸引道(部分引道本身就包含在原告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二是两岸早有道路可通行(通行多年的老云开路和库周路);临时用地更不存在问题,因在开工前两岸用地就早已征用完毕。原告称延误工期的原因之二是吊装索道没有按时安装调试,即便是没有按原定计划安装调试,也是原告自己的责任,不是被告的职责。原告称延误工期的原因之三是4号墩基础进行了设计变更。但设计变更是基于原告的申请,业主和监理部门同意,设计部门认可的合法程序进行的,为此,业主和监理部门经过科学而周密地分析计算后批准顺延了工期,对其工程价款也是纳入工程结算一并处理了的。原告称延误工期的原因之四是汛期的影响。我方客观认为汛期有影响,但不是本工程工期延误的理由。因为该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环境,在招标文件中就作了明确的介绍,原告在承诺投标时就应熟知这一特殊情况,对此应做出充分的风险预测,并承担此项风险责任。被告认为,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的真正原因除4号墩基础在施工中变更设计有一定因素(已同意延期42天)外,其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在施工中没有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也没有完全执行他们自己在投标时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