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学旧校舍租赁合同(契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契约)。
甲方自愿将旧校舍 的房屋及校园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年租金第一年为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第二年为人民币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第三年为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租赁期限自 2014 年 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 月 1 日止。租金按 年 结算,由乙方在每年 壹月壹日前付清给甲方。甲方必须按时将出租的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乙方必须按时支付租金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收回房产并自行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扰甲方的行为。
乙方应合理合法使用该房产,不得从事非法及危险的生活生产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的房屋进行改建、装修、增扩设备或转租给他人。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租赁期满后,经甲方根据周边房屋租赁行情进行定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租房产的优先权。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如下:
一切应缴纳的税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加强防火、防电、防盗管理工作,安全责任自行负责。
租赁期满,若乙方不再续租,乙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于租赁期满前妥善处置乙方所有的财产(包括庭院中搭盖的铁皮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