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CITDC员工补充医疗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政策指南 1
一、 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 1
二、 关于定点医院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1
三、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
四、 员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条件 3
第二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本保障责任 4
第三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就诊及报销指南 7
第一节报销概述 7
一、 报销流程 7
二、 报销材料明细 9
第二节子女医疗费报销 11
第三节女工生育费用报销 12
第四节计划生育费用报销 13
第五节其他补充医疗保障 14
第四部分释义 14
第五部分补充医疗报销的责任免除范围 17
第六部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
第一部分政策指南
一、 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
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属社会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 基础。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 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2、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属社会保险,属于基本医疗 保险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选择商业保险,是基本医疗保 险的补充形式。用以支付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费用互 助不能解决的费用,为本手册介绍的主要内容。
二、 关于定点医院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1、 定点医院:
员工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在单位和 居住区域内可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 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级别一般为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
2、 A级医院:
北大医院人民医院积水潭医院友谊医院
宣武医院 北医三院 协和医院 同仁医院
朝阳医院健宫医院 良乡医院广安门中医院
中日友好 首钢医院 北京中医医院
大兴人民医院 石景山医院 天坛医院 世纪坛医院
3、 定点中医医院和定点专科医院的选择:
本市定点专科医院和定点中医医院,为本市参统人员 的共同定点医疗机构,无须选择,参统人员可直接到 上述医疗机构就医。定点专科医院只能看专科病;定 点中医医院不受科别和中西药限制,就医报销办法同 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规定。
参统人员也可将专科医院选为本人的4家定点医疗机 构之一,就医报销办法同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规定。
4、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及条形码:
作为验明本人身份,记录本人医疗保险相关个人信息, 看病就医,并做本人转移关系时的专用手册,不得丢 失或借他人使用。医疗收据无上传号标识的视为自费。
5、 长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长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当地2家县级 (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个人就医的
定点医院,在本市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共3家)。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及企业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构成 个人帐户。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中心为每一位员工在北京银行建立一个专为基本医疗保 险服务的活期存款专用帐户,该帐户资金用于员工支付医 疗费用,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拨付(如发生企 业欠费,欠费期间将不拨付),使用方法同一般存折,但 只能用于取钱。标准如下:
员工年龄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合计
35周岁以下
0. 8%
2. 0%
2. 8%
35—45周岁
1. 0%
2. 0%
3. 0%
45周岁以上
2. 0%
2. 0%
4. 0%
四、员工享受补充医疗保障的基本条件
1、 员工所在公司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以团 体的形式在国际人才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障;
2、 员工本人基本完成了其相应的人事手续的办理;
3、 员工所在公司能根据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向国际人才交 纳服务费;
4、 员工在申请报销理赔时,必须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 险规定》有关规定以及本手册中所涉及的各项报销规定;
5、 员工及其所在公司与国际人才所签订的合同在有效期内;
6、 员工离职或所在企业(或代表机构)与国际人才的合 同终止(或解除),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须于离 职或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0日内报销,超过时限将 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7、 员工或其连带子女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 能不全II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肝硬化、慢性 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再生 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 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 半休者不能享受此保障,如已参保但未如实告知者,我 方有权拒绝承担责任。凡已患有高血压病(II级以上)、 糖尿病的员工需于参保前在健康告知书上如实告知,否 贝U,我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对本生效9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我方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