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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陶X崇、陶X礼相邻通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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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陶X崇、陶X礼相邻通行纠纷一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陶XX与陶X崇、陶X礼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ead-550105-1-
鹿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鹿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陶XX。
委托代理人韦X,(特别授权)。
被告陶X崇。
被告陶X礼。
原告陶XX诉被告陶X崇、陶X礼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祁建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XX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强、被告陶X崇、陶X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XX诉称:1980年,原告与哥哥陶光在本屯共同建房并共同居住和生活。1991年集体土地登记造册时,原告与哥哥陶光共同居住的房屋在进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时,登记在哥哥陶光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鹿集建(91)字第03-06-10-049号。2011年,陶光另建房屋后搬出居住,原共同居住的房屋由原告一家管理使用。被告一家比原告晚几年在原告房屋的西面建房,彼此成为邻居。原告一家自从房屋建成居住后,无论是通行还是通车,一直走从家至大晒谷坪这条路,这条路临近被告的房屋。2004年,被告建了围墙,但没有影响原告通行。2012年初,被告因为与他人闹矛盾,于2012年5月在道路上堆石头和挖水坑,造成原告车辆无法通行,极度影响了原告的生产和生活。原告曾将纠纷反映到司法所,但调解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把自己房屋围墙外,原告从家至大晒谷坪这条路上的石头清除和水坑填平,恢复原状让原告通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陶X崇辩称:此条道路经过的土地是我父亲陶X礼的自留地,那些石头也是我父亲叫我堆放的,水坑是我父亲去挖的,所以原告起诉我一个人是没有依据的。这这原来不是路,是我父亲的自留地,原告房屋的左边是有路的。我是不可能给原告走这条路的,但是原告可以往前面走,经过陶古辉房屋边可以通行,但是原告自己不愿走那边。
被告陶X礼辩称:此条路是陶X江在上世纪80年代问我要求开通的,道路经过我的自留地。原来是给陶绍江晒谷子走的路。因为陶绍祖堵我的水田排水,所以我才叫我儿子拉石头来把这条路堵死。原告不能通车不关我的事,我是不让原告走这条路的,我们在陶古辉新房屋边开通了一条新路,原告可以走那条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鹿寨县平山镇大阳村中社八屯村民。二被告是父子关系,他们共同居住。1980年,原告与哥哥
陶X共同建房并共同居住,房屋登记在陶X名下,2011年陶X另建新房后搬出居住,房屋由原告一家管理使用。1986年被告家在原告房屋的西面建房,后又于1991年建起围墙。在被告家围墙外有一条道路,此条道路在村民陶绍江1981年建房时开始通行,后形成可以通车的大路,并一直通行至今。原告和村民陶X祖、陶X江三家均通行此条道路进出村中大路。原告虽然有其他的道路可以进出,但是只能行人,原告家中有收割机和手拉机,只有此条路可以通行收割机等车辆。2012年,被告陶X礼因与陶绍祖产生水田排水纠纷,为此于同年5月份让被告陶X崇拉了石头堆放在争议道路上,并在道路上开挖形成二条水沟排水,导致车辆和行人无法通行。原告为此向村民委和人民调解委反映要求处理,但调解无果,为此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争议道路约3米宽,近30米长,大致呈南北走向。另被告开挖了一条沿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