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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人权的民事诉讼保护.doc

上传人:学习一点新东西 2021/7/27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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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论人权的民事诉讼保护
  摘要:人权大致可分为:自由权、参政权、生存权、请求权和平等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应当充分享有上述的基本人权。在民事诉讼中,应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权能够充分有效地实施;应倡导“官民协商对话”的民主型诉讼模式;在审判程序,特别是执行程序中对生存权加以切实地保护;加强对程序法上的请求权的人权保护;强调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尊重,落实当事人的平等权。
  关键词:基本人权;民事诉讼当事人;人权的民事诉讼保护;问题与不足
  中图分类号:DF721 文献标识码:A?オ?
  尽管对何谓人权尚争论不休,但人权应当予以保护已经成为共识。《联合国宪章》的序言部分就明确强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等权利之信念。”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宣言》中再次指出:“《联合国宪章》各项宗旨和原则……已证实是永不过时的,是普遍适用的。” 对人权应当予以保护最经典的表述见诸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它以七个很有气势的排比句这样表达: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
  人权大致可分为:“自由权的人权、参政权的人权、生存权的人权、请求权的人权和平等权的人权。”[1]以此相关,对人权的民事诉讼保护也应从对这几种基本人权的保护着力。对这几种基本人权的民事诉讼保护,体现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不言而喻的,即对在实际生活中这几种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加以救济。例如,农民工在讨薪无果,自身的生存权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当有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民事诉讼机制加以救济。第二个层次则较易为人们所忽略,即民事诉讼场域的所有人在诉讼进程中都应当充分享有上述的基本人权,国家有义务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此予以充分保障。本文的论述重点在第二个层次,但为了目的的明确性,主要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基本人权的保护加以展开。
  
  一
  
  从自由权的角度看,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当事人具有肯定的自由,即有决策的自由、处分的自由;另一方面,当事人具有否定的自由,即当事人以上的自由权免于受到他人,特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的不当干预,法院应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权能够充分有效地实施,除非当事人自由权的行使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边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由权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起诉、上诉和撤诉的自由。即起诉与否、何时起诉、起诉的标的额大小以及起诉的理由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上不上诉、上诉的范围也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且二审法院必须在当事人上诉的范围内进行审理,不得超过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是否撤回诉讼由当事人决定。为此,必须保证当事人有充分的起诉和上诉的自由,法律不应对当事人的起诉和上诉设置重重障碍,而是应当在当事人起诉和上诉条件的设计上真正体现“便民原则”;更具有实质意义的是,法院必须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并且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否则,当事人提出的起诉和上诉请求将毫无意义,从而实质性地剥夺了当事人起诉和上诉的自由。撤诉只有在将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更大的损失时才不应获准。如审判经过言词辩论后,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诉讼所投入的成本已经较高,一方当事人此时的撤诉必将使另一方当事人之前的付出付之东流,因此,一方当事人的撤诉必须要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二,要求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自由。除非案件涉及重大的法律意义而必须公开或者涉及当事人个人的隐私、商业机密、国家机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以外,对于一般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有选择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自由。如果当事人选择案件不公开审理,法院就不应向外界透露案件的细节,并且在事实认定、判决理由的详略方面都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要求不公开审理或案件不属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案件就必须公开审理。
  第三,辩论的自由、自认的自由和认诺的自由。法院必须对当事人的辩论自由予以极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