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网络传播条件下传统出版业如何防止侵权和被侵权
随着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已成为继传统方式后的一种重要的作品传播手段。《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地位得到全面确立。传统出版业如想在涉网版权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认真尊重版权所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和被侵权。
,若想把其出版的图书登录网上,供人免费阅读、下载或收费下载,就要在签订出版合同时注意争取从作者处获得本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则不能将图书作上述使用。如果上网仅作广告宣传,可不用获得本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日新月异的网络资源极易启发自己的选题思路,但利用网上作品出版图书首要的是获得合法版权人的授权,切忌不可想当然地采取“拿来主义”。未经许可就擅自出版,就可能面临一场版权官司。不但出版的图书会被禁止发行,还要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出版社的声誉也因此受损,赔本、赔钱、赔声誉,得不偿失。
,报纸杂志多属于“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作品中各个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报刊社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从理论上分析,版权所有人给某报刊投稿,他只是授权报刊社以纸介质的方式印刷出版,即只进行了出版权或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使用许可,并没有给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至于有些报刊的所谓版权声明,如:本报/刊登载的文章,版权均归本报/刊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云云,仅对该报刊社的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有效,而对其他版权所有人的作品实属越权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除版权所有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别的网站、报刊有充足的权利利用《著作权法》第3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去转载摘编。如报刊社有自己的网络版,并想把汇编作品全部上网,较好解决的办法是在自己的投稿要求或征稿启示上要求作者做出是否予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声明。
,对自己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