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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山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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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山东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山东2016-06-24浏览:分享人:郝岩颖 手机版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 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 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 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 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 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 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 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 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 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 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 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 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 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
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 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山东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的夫妻怎么办?
1、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 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 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 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3、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待遇。
4、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 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 的各种奖励。
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方面,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未满18 周岁的夫妇,每年可获不低于120元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