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9-6-16 15:22:08
索引号:530100-010502-20090616-0001
发布机构: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9-6-10
名称: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的通
知
文 号:昆发改价格(2009〕525号
主题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市委常 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昆明市实际, 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收取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范围含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 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二•执行收费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
三•昆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计委、财 政厅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昆计价房〔2004〕17号)从2009年6月30日停止执行。 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 号)文中已明确的县所属乡镇按文件规定的收取范围和收费标准 执行,其它县(市)区及乡镇仍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局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 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价 〔2005〕351号)的规定执行。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收取公共交通、燃 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
执收单位应按文件规定时间,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 《云南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 550 号)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2009-09-24 公告文号:云发改价格(2009) 550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和滇池污染治理,经省政府批准,适当提高昆明市 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昆明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批复》(云财综〔2009〕28 号)文件执行。即:在新规划未批准前,可先以昆明市政府上 报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 — 2020)简本为依据, 将征收范围调整为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 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 镇、晋城镇、宝锋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滇源 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
二、 征收标准
征收方式统一调整为按新建或扩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标准对新建项目是按征地面积计收)o 其中:在原建筑物进行的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加的建筑面积 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容积率大于2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 方米征收;容积率大于1小于2 (包含2)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 积12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小于1 (包含1)的商品住房按 建筑面积
240元/平方米征收;
(二) 商业、商务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征 收;
(三) 工业及其它用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
三、免收对象
(一) 原面积内翻建;
(二) 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 水、环卫、污水处理等。
(三) 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 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
(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 施;
(四) 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 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 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 营性建设项目);
(六)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
(七)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 目;
(八) 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 的房屋。
(九) 移民安置、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拆迁安置房。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