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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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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解析.doc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1/7/28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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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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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案例精选】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解析
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解析  ——上海一中院裁定景建运输公司诉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机动车驾驶人记12分后,不得再驾驶机动车,其驾驶资格受到限制。保险公司将此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情形纳入免责条款,只要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事由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案情
  2011年9月14日,原告上海景建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2年10月25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4月28日,原告驾驶员持超12分的驾驶证驾驶涉案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原告驾驶员负同等责任。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以原告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因违章行为被公安部门记满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结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六项的约定:驾驶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业已生效。原告上海景建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一中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上海景建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12分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资格问题是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此,以下从记12分的法律后果和法定禁止情形免责仅需提示两个方面展开评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依照上述条文的规定,记12分不属于单独的一种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资格的丧失。首先,从行政处罚法设置的处罚种类看,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不包括“记分”这样的处罚。其次,从法律条文的体系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兜底规定不能扩大解释为“记分”系其他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实质上将“记分”排除在了行政处罚的范畴之外,是对处罚种类的回应。最后,从记12分的法律后果看,记12分不属于驾驶证被吊销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