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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0012230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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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武汉市工商系统 2010 年度十大民生维权案件一、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擅自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案案件承办机构:武昌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案件承办人员:雷鸣、陈江峰案件线索:市局接举报称,当事人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涉嫌在为新生儿提供生活护理过程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塑料奶瓶。 2010 年5月17日,市局将该线索转武昌分局。经初步核查后,武昌分局于201 0 年5月21日立案。违法事实:2010 年1月11日至 2010 年5月20日,当事人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从武汉市新银塑料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由新银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塑料奶瓶 128970 个,购进价为 元/ 个,购货金额为 45139 .5 元。当事人内设的新生儿科在向新生儿提供生活护理服务(喂奶)的过程中,使用了上述奶瓶。塑料奶瓶作为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的产品,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但新银公司生产未取得生产婴幼儿奶瓶的许可证。至案发之日止, 当事人在提供生活护理服务过程中已使用一次性塑料奶瓶 119812 个。其中, 88968 个奶瓶按每个新生儿每天 5元的标准, 元; 另有 25269 个奶瓶未收取使用费, 5575 个奶瓶损耗。扣除收费的奶瓶成本 元,共计获利 元。经武昌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奶瓶进行检验,结论为合格产品。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依据《中-2- 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为新生儿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数量大,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武昌分局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元、罚款 200000 元的处罚决定。社会影响:塑料奶瓶作为特定商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暴露了医疗卫士行业运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与报道,国务院以及省、市领导多次批示,要求严查,社会反响强烈。二、鄂州望茂物茂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华新堡垒”水泥案案件承办机构:硚口分局保丰工商所案件承办人员:沙永成、王勤案件线索:按照市局转办的案件线索, 2010 年7月1日,硚口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同济医院医技综合楼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鄂州望茂物茂有限公司销售的外包装袋标注有“华新堡垒”牌注册商标的水泥涉嫌商标侵权,并于同日立案调查。违法事实:当事人鄂州望茂物茂有限公司于2009 年8月20日与中建三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向该承包公司承包的同济医院医技综合楼项目部提供“华新堡垒” 型号的水泥。 2010 年1 月至 2010 年7 月间,当事人共向同济医院医技综合楼工地供“华新堡垒” 型号的水泥561 吨。其中,371 吨系从华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有华新水泥有限责任-3- 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剩余 190 吨, 非华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经“华新堡垒”商标所有权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水泥不属于我公司生产,不属于我公司委托生产,也未得到使用我公司商标的许可,属于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权水泥单价 305 元/吨, 非法经营额合计 57950 元。处罚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像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 3倍以下”的规定,硚口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85000 元。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