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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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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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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行对公司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以支持“三农”服务中小及微型企业为宗旨。
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讲究道德,廉洁奉公、钻研业务、爱岗敬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条件另行确定。
第三章  贷款业务种类
贷款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贷款。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
企业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情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四条 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担保公司单保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字并盖章或签字并按手印(右手食指上一节),并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10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所以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 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机关的财产。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其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凭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建筑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限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
已办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单位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给他行的,其房屋不得抵押。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
  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凭合同,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等)
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