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管理制度之纺织业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纺织业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一)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组织,定名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本公司经营业务如下:
(一)各种天然、人造、合成纤维纱的纺造。
(二)各种纤维布匹、毛巾、被单的织造。
(三)纱织布匹的运销。
(四)针织工业与销售针织品。
(五)印染及其他有关业务。
(六)进出口贸易业务。
(七)进出口贸易代理业务。
(八)其他生产事业的投资。
以上业务须经特许者应侯呈准后始得经营。
第三条本公司必要时可设立分公司于国内外各地。
第四条本公司公告以通函及登载于总公司所在地的日报显著部分。
第二章股份
第五条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6 亿元,分为6000 万股,每股1 。元,已发行472 。万股,计47250 万元。
第六条本公司股票分为一股股票、十股股票、一百股股票、一千股股票、一万股股票、十万股股票六种,由董事长及常务董事四人以上签署并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的发行登记机关签证编号发行。
本公司发行特别股及无记名股票时,其股票不可超过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本公司募集新股时必须超过票面金额发行。
第七条股份转让或设定权利质押时,须由转让
人与受让人或设定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申请书署名盖章送交本公司过户,在未经过户以前股份的权利仍属于原股东,但继承或遗赠者须另具证明书。
第八条股票持有人如欲变更股票种类时,须出具申请书交由本公司办理。第九条股票如有遗失时,原股东应立即出具书面报告并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地的发行日报公告三日,记明遗失事由,经二个月无人提出异议,原股东将登载公告之日报全份送交本公司收存,并填补请领股票申请书加盖原印鉴觅取妥保后方可补发新股票。第十条关于前三条各项手续应酌收工本费及应贴
公告。第十六条股东会开会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须有代表股份总额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04
第一编成功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开会,其决议需有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的表决权每一股一权,但一股东已有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时,其超过部分的表决权按九折计算。
前项限制对股东的选举权准用。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出具委托书加盖存留本公司的印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但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的表决权不可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的百分之三,超过时其超过的表决权不予计算。
股东不可将前项出席股东会的委托书收取代价而为委托,违反者其委托无效。第十九条股东会开会时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缺席时由其余常务董事中指定一人为主席,未指定时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二十条股东会应设置决议录,载明会议日期、地点、到会股东人数、代表股数、表决权数、主席姓名、决议事项及其决议的方式,由主席签名连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