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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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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一、立案第 107 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立案侦查。( 工作中发现) 第 110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 111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第 110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三、移送案件第 108 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四、传唤第 117 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第 270 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 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六、调取证据第 5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七、回避第 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 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 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 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八、提供法律援助第 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 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