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用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责,双方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就用地(含空地、场地等,下同)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腸屋赵: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用地座落在 ,租赁面积(按建筑面
积) 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用地仅作 使用。
第四条租赁费用及结算、支付方式:
一、 租金标准、结算及支付方式:
(一)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 );按每贰
年递增,每满贰整年,月租金相应递增10% (定比)。
(二) 租金自租赁期开始时计付(如因甲方原因推迟移交用地的,租金计付时间则从实际 移交用地日开始计算),结算按每一个月为一个计付周期。
(三) 第一次租金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付清,以后各次租金应于每一个计付周期开始的十日 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中行龙山支行,账号:428658387779 )。
二、 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结算:
(一) 乙方应按首月租金标准的巻倍向甲方交付人民币—拾—万—仟—佰元整
(¥ )作为履约保证金,并于本合同签订前交清。
(二) 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 合同终止,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内容且无任何违约和欠费、税行为,甲方应 于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如数返还履约保证金。否则,该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支付乙方所需支付的
各项费用。
三、税费负担:
(一) 租赁期间,与甲方产权有关的房地产税等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二) 租赁期间,与乙方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税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 担,并由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
第五条用地的交付及验收:
一、 甲方应于 年—月—日前将用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二、 用地交付使用时,甲方应保证租赁用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双方确认的状态。 第六条房屋维护与修缮:
一、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用地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费用 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 租赁合同终止,依附于用地的装修不计残值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意破坏及拆除。
三、 乙方应合理使用用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除不可抗力 及甲方责任外,由于乙方及其他原因造成用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修复 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用地的收回及验收:
一、 乙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两天内将所承租的用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并由 双方当事人当场记录签字确认。
二、 乙方交还甲方用地时应保持用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交付使用时(乙方进行装修 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移交)的完好状态,并保证用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如交还的用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没有处于完好状态的,甲方进行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有 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三、 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在用地收回后自行处置, 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