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摘要当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岀现了仲裁协议效力有条件扩张的 趋势,将仲裁协议的效力延伸至非签署方,即非签署方也能依据仲裁协议 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本文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趋势、仲 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障碍和突破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限制三个方面研 究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目的在于为进一步的学术研究和司法、仲裁实 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长臂效力
作者简介:陈翔,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 (2013) 10-245-02
一、引言
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石,其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当事 人之间一致、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之间的一致同意是考察仲裁协议 有效性最重要的依据,而这也是所谓契约之法律基础。因此仲裁协议的契 约性,无论从主要学术观点的诉讼契约说、实体契约说、混合契约说还是 特殊契约说,都充分揭露了仲裁协议的契约之法律性质,所以说仲裁协议 首先是一种书面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主要表达了双方放弃法院的管辖, 而以仲裁之方式裁断双方之间争议的意愿。但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能够扩
张至非签署方,即非签署方是否可以适用该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则是在司 法、仲裁实践中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二、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趋势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仅对缔结合同之双方有效,非 缔约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合同。这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申请仲裁之双方 当事人应书面签署仲裁协议。几乎所有国家和国际社会的仲裁法律都规定 了仲裁协议必须经书面签署才具有效力。我国《仲裁法》第58条第1款 就明确规定了未签署仲裁协议的裁决法院可以撤销;二是进入仲裁程序的 只能是签署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亦即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也会审查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
但是随着经济交往和交易方式的不断革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要求 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至未签署方,否则难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并且难以与其他法律相配套,例如争议的复杂化,当事人的集团化和多元 化等。这就要求仲裁制度也必须随之进步,以适应新的形势继续为经济、 社会发展服务,否则将容易失去仲裁的优势。如今不少国家的立法、司法 和仲裁实践和国际社会正逐步承认合同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署方的效 力,即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规则"(Automatic Assignment Rule),使 仲裁协议的效力得到了扩张,亦即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力”。
三、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障碍及突破
仲裁协议本身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包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成了 对仲裁协议扩张最主要的障碍。然而现阶段的仲裁协议对此均有所突破, 使得仲裁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适用,为新颖、多样、复杂的经济活
动服务。
(一)书面形式
传统的仲裁协议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即双方当事人都需签署仲 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 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规定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能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 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或是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可以是电子数据形式的, 也可以存在于当事人相互往来的索赔申明和抗辩申明中。因此只要足以证 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将争议提交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