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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理财金融机构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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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理财金融机构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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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理财金融机构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我国理财金融机构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
认定标准
摘要:当前,我国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都在不同程度地 经营着理财业务。理财业务的扩张,打破了金融分业经营的 限制,而各金融机构却又回避其理财产品的信托属性,进而 模糊了其信托经营主体资格。这为我国理财市场的业务规范 和法律监管等方面都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问题。文章在对此 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理财业务的信托属性,并对认定理财 金融机构的信托主体资格的标准进行了探讨,以期为我国理 财市场的业务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理财;金融机构;信托经营主体;认定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扩张的理财业务与不同资格的经营主 体
作为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模式,商务信托已被各种金融 机构广泛应用于基金、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理财产 品' REIT等资产管理活动。在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信托公 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开展个人 理财业务' 争抢理财市场的同时,一些中介咨询机构,诸如 咨询顾问公司、投资公司也在经常为客户提供各种投资理财 建议' 设计理财规划等等。可以说,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几 乎都在不同程度地经营着理财业务,这使得理财业务扩张成 为当前我国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最活跃和广泛的业务
类型。然而,这却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诸多隐患和问题。 从宏观的信托业层面来看,相同性质的理财业务却遵循不同 经营规则和监管标准。从具体的金融机构层面来看,各机构 在不统一的法律规范下,进行并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暴露了 各种缺陷和矛盾。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我国信托业的健 康发展,也为金融业的稳定带来了新的隐患。究其原因,固 然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不明确的因素,但其根源 则在于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扩张,打破了金融分业经营 的限制,却又回避其理财产品的信托属性,进而模糊了其信 托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然而,尽管理财市场的供给主体由 众多不同的机构组成,但理财市场毕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 其必然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市场形象,任何一个机构的行为都 会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确立统一的信托经营主 体资格认定标准,以对所有具备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金融机 构予以统一的业务经营规则和相同的监管标准,已经迫在眉 睫。
二、我国理财业务的现状与问题:确立信托经营主体认 定标准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理财业务的运营规范及监管的立法现状
从监管机构来看,基于我国分业监管的格局,中国银监 会对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信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管,中国证
监会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信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管,而中 国保监会则对保险公司的相关理财业务进行监管。从业务规 范和监管依据来看,信托公司的理财业务主要由《信托投资 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予以规范;商业银 行的理财业务主要遵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银监会规章; 证券公司理财业务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 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予以规范;基金公司理财业 务由《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基金管理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加以规范;而保险公司 的投连险等信托理财性质的业务则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 理暂行规定》以及《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
我国理财业务的实践
虽然我国金融理财市场起步比较晚,但其发展速度却丝 毫不亚于西方各国。信托公司千方百计提高其信托理财的核 心业务的竞争能力;商业银行直接推出各类理财服务的同时, 还投资组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在集合理财和定向资产管理 业务上角逐金融市场;保险公司积极推出投连险等理财性质 的产品,并组建内部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更是在积 极营销各类基金产品,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服务和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我们看到,银行'证券' 信托' 基金、保 险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其实质均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 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同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业务,区别仅在 于它们在运用客户资产时所使用的金融工具不同,即“银行 以货币市场基金或贷款方式运用,证券公司以证券投资方式 运用,保险公司以保险方式运用,而这些业务所涉及的财产 法律关系实际均构成信托关系。”由此可见,理财市场的竞 争已日趋白热化。而由于业务性质定位不一,业务规范不统 一,并且经营主体资格的标准不一致,导致竞争的基础不合 理、不规范,影响了整个市场的发展。因此,有学者指出,
“我国当前理财市场正经历着'春秋战国'般的无序竞争, 特别是信托性质的理财产品表现尤为突出”。
评价:我国理财业务的信托性质以及信托经营主体资格 的认定标准亟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