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面解读新修改的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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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 H,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 正案(七)。该修正案第三条新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 规定为:“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 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 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 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 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 处罚的除外。”
原来关于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是1997年10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第二百零一条以及自2002年11 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来看,修正案对原偷税罪的定罪量刑 方面作了很多重大的变化,特别是逃避缴纳税款在一定条件下不予追 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现以个人的研读理解并结 合征管和司法实践体会作多方位的解读并分析可能产生的一些影响。
一、“偷税” 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很引人关注的是,原来的“偷税” 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 取代。准确性来说,把要缴纳的税款想方设法不依法缴纳,本质确实 是是逃避,从已缴国库的税款里瞒了别人拿钱,才叫偷或盗。更深一 层的意思,偷是明显的贬义词,而逃避却是主要表达一个客观事实, 可以说是中性词。这样的改变可能也是为了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对这 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是这样指出的,原来****惯 上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类犯罪的本质特 征,这样在表述上更准确一些。
修正案出台后,原偷税罪将以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罪名得到追诉,
“两高”应将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范的罪名。随后的税收征管 法修订中关于偷税的条款可能也会作进一步的修订,以便和修正案有 关规定做到有机的衔接和统一O
二、 偷税的手段从正列举改为概括式。
原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和列举了以下偷税的行为方式:一是伪 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 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 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修正案规范了有关偷税行为方式的规定,将 其规定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是概 括式的,既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又保证了立法的灵活性。也就是说 以前列举的行为方式应是典型的方式但不限于这些方式,只要是在本 质上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方式都可 以认定为偷税的方式。
三、 偷税具体金额规定被废除。
原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了二种程度不同的偷税具体金额,一是偷 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 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二是偷税数额占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