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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内“通风报信”的原因特点及对策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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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内“通风报信”的原因特点及对策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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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看守所内“通风报信”的原因特点及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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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内“通风报信”的原因特点及对策浅析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短刑罪犯的机关。其羁 押的主要对象是正处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未结案人员。这些人员,由于刑事诉讼活 动尚未完结,思想波动大,心理障碍严重,情绪极不稳定。为逃避惩罚,减轻罪责,他们 不断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与外界取得联系,进行串供、翻供活动,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 的正常进行。近年来,我院监所检察部门针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翻供等 现象增多的情况,主动与看守所配合,强化驻所检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地遏制了 看守所内“通风报信”问题发生。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就看守所内“通风报信”问题的特 点、原因及对策谈一点粗浅认识。
1、通风报信问题的特点。
1、 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发现。
通风报信是一种违法行为,除了人情、关系外还存在着金钱、利益的交易,通常在十分 隐秘的情况下进行,不易被发现。给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的人员,往往都可以利用公开的身 份、合法的工作关系,秘密实施违法活动,且双方当事人都是受益者,有着直接的利害关 系,一般不会主动暴露。
2、 主体广泛、成份复杂。
看守所内流动人员较多,每一个能接触到在押人员的人以及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每一个环 节,都存在着通风报信的可能。如看守所民警、驻所检察人员,可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作 为所内外联系的纽带,主动或被动接触在押人员以及其亲属进行通风报信;办案人员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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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可以利用提讯、会见时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甚至将通讯设备借给在押人员 进行串供活动;留所服刑罪犯,可以利用会见亲属和外出劳动的机会,传递监区内、外信 息;在押的同案人可以利用所内就医、干警谈话等机会互通信息,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 讯、审判;新入所和出所人员可以通过与被羁押人员家属接触传递信息;看守所狱医以及工 勤人员,长期在所内活动,因工作关系直接接触在押人员,可以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等 等。
3、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
通风报信,导致案件串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不仅严重干扰和妨碍 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实体判决,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得 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1、 畏罪、避罪心理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人身失去自由,与外界失去 联系,在畏罪、避罪心理驱使下,总是想尽一切办法得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掩盖犯罪事 实,逃避法律制裁。所外亲属更是如此,为能在看守所内外互通情况,不惜任何手段,动 用社会上各种关系网,甚至用金钱去***有关人员为其传递信息,让他们成为所内外沟通 的桥梁。
2、 个别监管干警囿于私情私利,以身试法。看守所相对封闭独立,工作任务、对象特 殊,社会和群众难以监督,极个别干警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自我约束能力,受经济利益驱 动,或囿于私情私利,以身试法,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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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理工作相对滞后。有的看守所执行制度不严,管理不到位,提审、会见等不严格 执行有关规定;有的对在押人员放风时疏于监管,致使互相之间特别是同案犯之间,通过 喊话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