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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公平原则.doc

上传人:小健 2021/7/29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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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公平原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财政公平原则
在我国,财政法制领域的公平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我国计 划经济时代,公平是一个讳莫如深的概念,甚至或多或少带有一些“资产阶级” 的情调或色彩。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财政法学文献 中,鲜有将财政公平作为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直到九十年代之后,财政税收领域 的公平问题才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除了财政学文献之外,不少税法的文献开始 研究和论述税收公平原则,[1] 一些财政法文献则提出了 “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 合”作为财政税收法的基本原则。[2]
本文将财政公平作为财政法的一项独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 考虑。一是财政公平与财政效率固然密切相关,但却有其独立的价值,在我国当 前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发展水平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下,[3]尤其具有加以强调 的必要性。二是税收公平原则或税法的公平原则虽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但它不 能取代财政公平原则的地位。至少在内容上,财政公平既包括税收的公平,也包 括其他政府收入课征的公平,还包括财政支出的公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税法的公平原则只是财政法的公平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具体化。
本文将首先说明财政公平的法律意义、现实依据和重大意义,然后分别研 讨财政收入的公平和财政支出的公平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制提出若干建 议。
一、财政公平的涵义、依据与意义
本文所称的财政公平,是指财政分配符合一国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认可的正 义观念。对这个定义有以下几点需要加以说明。
首先,公平的实质在于符合正义。在现实社会中,用以衡量财政分配是否 公平的正义标准,是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认可的正义观念,或者更具体地说,是社 会绝大多数成员认为合理的分配结果和分配程序。这种正义观念通常集中地以法 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平或者符合正义观念,与合法或法治基
本上是统一的。相反地,如果一个社会的财政法律制度不完备,那么,也就失去 了判断财政分配是否公平的形式标准。更进一步说,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根本不 能反映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正义观念,那么,在这个社会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 财政分配的公平。可见,按照人民的意志完备相关的财政法律制度,是实现财政 公平的重要一环。
其次,公平包含着平等的意思,但不仅仅限于平等,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可 能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实行法律上和财政分配上的不平等。约翰•罗尔斯在其《正 义论》中,始终将其研究的正义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他相信将在原初状 态中被选择出来的“两个正义原则”,简略地说来,第一个是自由和平等,第二 个是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条件之下、并符合每个人利益的不平等。[4]将这 一见解适用到财政分配领域,也可以说,就内容而言,财政公平是一般情况下财 政分配的平等与特殊情况下财政分配不平等的有机结合。再具体到税收领域,这 种平等与不平等的结合,也就是所谓横向公平(即条件相同者同样对待)和纵向 公平(即条件不同者区别对待)的结合。
再次,财政公平既包括起点和过程的公平,也包括结果的公平。起点的公 平主要是指机会的均等,包括参与财政决定的机会均等和法律适用的平等。例如, 如果法律规定了免税,那么,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应当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过 程的公平主要是指财政行政和财政执法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则是指财政分配结果 的合理和公正。
最后,财政公平不仅仅指经济上的公平,还包括社会公平的涵义。一个最 明显的例子,是国家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差别所引起的社会后果,不仅仅属于经济 的范畴,而且涉及到人们的社会权力和全面发展。
此外,还需要注意财政学和法学在研究公平问题上的差异。财政学中研究 公平,是从财政分配的经济效应来观察,主要研究财政分配是否公平的经济学标 准与具体判断问题,而财政法学中研究公平,既要关注权利义务的配置是否公平,
更要关注实现和保障财政分配公平和财政权利义务配置公平的法律程序和方法。 财政学上的公平与财政法学中的公平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并有一定的重合,但它们 研究角度和关注重心的上述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我国,财政公平原则有其坚实的客观依据。
首先,从经济基础来看,我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从整体和长远来说,公有制经济必须使绝大多数人公平地收益,否则就不能 认为某种经济是真正的“公有制”经济。所有制不是表现在生产资料名义上归谁 所有,而是表现在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最终由谁受益。生产成果的分配是生产资 料分配的必然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由此引伸开来,也 完全可以说,生产成果的分配,是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料实质上归谁所有的标志。 在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条件下,在公有制经济对国家财政已经长期并将继续做出 重要贡献的条件下,我国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当然地应以绝大多数人公平地承受负 担和公平地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