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评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修改.doc

格式:doc   大小:88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评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修改.doc

上传人:小健 2021/7/29 文件大小:8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评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修改.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评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修

【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上诉不加刑原 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弥补了 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关 内容存在的漏洞,但是,修改后的内容仍存在不足,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没 有能够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完善;不足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最初是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Verbat dir vefomafjo inpejus)中引申岀来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一项重要原则,被称为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指,只有 被告人的上诉或仅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审判决不得将被告人置于更加不 利的境地。上诉不加刑原则内涵包括: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不得改判较重的刑 种;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一次出现在我国刑事法律是在1979年,我国1979 年的《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 的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确认。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
完整保留该条款。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刑 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保留原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同时, 增加了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亦不得加重其刑罚的规定,仅在有新的犯罪事 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加重其刑罚。根据《新刑诉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八 个方面:
(一) 只有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 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 加刑原则的限制;
(三) 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 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 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五) 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案件, 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六)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 不能在维持原判决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七)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案件,不得撤销原 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八)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 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刑罚或者 使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重新审理。
新刑诉法第226条中新增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 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