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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诉讼制度改革与诉讼法的完善
诉讼制度改革与诉讼法的完善
宜黄县人民法院肖文军
总述:诉讼制度与诉讼法的改革(三个审判关系主体的改革b
一、 明确法官概念及职权,实现法官精英化,树立法官权威。
二、 明确检察官的地位。
三、 改革诉讼代理制度,加强律师***权。
进入九十年代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大陆法系为基础,以英美法系当事人 主义诉讼制度为框架的法律体系。由于两种不同法系间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冲突, 决定了我国诉讼制度改革是复杂的过程。但不管怎样我国这种结构的诉讼制度经 过九十年代后已经初步建成。
但这种诉讼制度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如证据制度、庭审 规则、强化合议庭及独任法官的职能、法院内部机构的调整等等方面的改革。以 上提及的方面多有论述,本文所涉及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诉讼法的完善着重于审判
关系的三个主体:法官、检察官、诉讼代理人(律师)的改革与完善。我国的诉 讼制度和诉讼法如能解决好审判关系的这三个主体所存在的问题,将能够得到进 一步的完善,甚至可以解决我国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所遇到的其他问题。
一、明确法官概念及职权,实现法官精英化,树立法官权威。
法官是审判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主体,法官的改革涉及到诉讼制度的方方面 面,法官的改革也必然是诉讼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X明确法官的概念和职权。
诉讼制度改革与诉讼法的完善首先是围绕法官开始的,因此明确法官的概 念就显得极为重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将Judge(法官)定义为:public officer with authority to decide cases in a lawcourt (有权在法庭裁决诉讼案的公 共官员卜这种解释清楚的表明法官应当在法庭上行使审判权的这一特征。我国 《法官法》将法官的定义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这一概念 过于含糊。《现代汉语词典》和《精编法学词典》都将法官的定义:法官是法院 中审判人员的通称。这种法官定义很不完善,没有将法官必须在法庭行使审判权 本质特征表述出,但这一解释恰恰是对我国现阶段法官最正确的解释。我国现在 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碰到的许多难点就是因为法官这个审判关系最为重要主体的 概念不清造成,就《法官法》而言区分法官与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并不难,但现实 中却很难区分,办公室、监察室、档案室、调研室等等工作人员不主庭,不行使 审判权都被称为法官,具体表现在法院的工作人员多而办案法官少。法院的改革 一方面面临着法官队伍庞大,积重难返的局面;另一方面面临着办案法官太少, 法官队伍难以充实的尴尬的局面。法官概念不清,法官改革自然会陷入困境。
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法官职责不明确。法院和法官的一些权力没有得到
限制,如法官的***权没有得到限制。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法官没有庭外调查 权或主动调查权,就不能保证办案的质量、查清案件的事实,这种想法很奇怪, 他的前提是建立在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当事人***的否定的基础上的,实 际上在刑诉讼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使了国家侦查权,没有理由认为他们的证 据不会比法官***的更完善,因保留了这一权利,造成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因 取证不到或认为没有必要取证而被当事人认为法官办案不公。法官走岀法庭调查 取证如何保证自己不会先入为主和如何保证自己居中认证。事实上在三大审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