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择论探讨与研究.doc

格式:doc   大小:90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择论探讨与研究.doc

上传人:小健 2021/7/29 文件大小:9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择论探讨与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择论
冯涛
提要: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法律制度。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 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其权利消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会发生某种权利 的消灭,在民法规定的众多期间中,它们的性质最为相似。本文针对二者的若干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便 于加深对它们各自的认识,便于实际操作运用。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其上为概念为“时效”。因此,在分析研究诉讼时效制度前有必要对时效做 一些认知性介绍。“时效”通说是从法律制度角度下定义,但也有学者从法律事实角度给以定义。如台湾 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就认为“时效者,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 律事实。”通说认为,时效为民法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在 这里,什么事实状态、经过多长时间、产生什么法律后果,都有法律直接规定;在时效进行前及进行中, 当事人均不能以约定排斥其规范的使用效力。时效制度中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 法,一般都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我国民法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依《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 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O这里的法定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是相当于消灭时效,还是不分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统一时效制度?对该问 题,我国理论界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二者除名称不 同外,并无实质性区别,“如果从当事人丧失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角度言,称之为诉讼时效;如 果从当事人丧失原有的权利而言则称之为消灭时效。”⑵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是由消灭时效发展而来 的,但与消灭时效存在明显区别。“消灭时效更多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丧失的是请求权;诉讼时效 除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外,还反映了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丧失的是胜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认为 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消灭时效制度内容的一部分。该观点认为消灭时效分两种,一是指某 种实体权利的消灭时限,即出通民法理论上的除斥期间,二是某项胜诉权的时限,即诉讼时效。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有:第一,适用之事实状态基础上的相同是认定两者性质相同的关键 依据。消灭时效以“权利人(能行使而)不行使权利”状态之持续以及“法定期间之经过”作为其适用的事 实状态基础。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 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上述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同样是以“权利不行使”状态的持续以 及“法定期间的经过”作为其适用的事实状态基础,因此,它当然属于消灭时效。第二,体例安排上的相 同进一步说明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