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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探讨与研究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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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析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
谭华平
举证时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特别是民事诉讼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 中没有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尽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 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其相关问题,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举证的后果,以及二审期 间举证的效力认定等没有做出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2001 年12年1日最高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证据规定》),在我国证据法的发展 史上起到里程碑的作用。但适用《证据规定》没多久,对《证据规定》的质疑便不绝于耳,特别是对审判 公正的质疑。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证据规定》中对举证时限的规定也已经被有意无意地忽略。笔者希 望在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后,能得出一个务实的结论。
一、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举证时限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社会效益的需要及实现审判 方式改革目的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流转日益频繁,经济活动异常活跃,经济领域中 产生的民事诉讼诉诸法院的越来越多,快节奏的经济生活相应地要求法院迅速及时地行使审判权,高效率 地解决争端。因此,一些显得陈旧的,使诉讼程序滞延的审判制度就应予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需要。设立举证时限制度,限定诉讼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诉讼阶段之前行使审判权,逾期举证的将产生 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扒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可以使法院尽可能一次开庭就完成庭审任务,或者减少开庭
次数,使初审法院充分发挥其一审法院的功能。避免一审程序不必要的浪费,提供审判效率,加快案件的 审理速度,促使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社会效益,并且有助于实现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2、 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是发展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及建立审前准备程序制度的需要。我国民 诉法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 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困难的,应当在指定 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这条规定显然考虑到对当事人提交 证据的时间应有所限制,但规定得很不完备,以致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自行指定举证期限,自行规定逾 期举证不予采纳,采取了一种比较严格的限期举证方式;有的法官也指定期限,但采取的是一种比较宽松 的方式,当事人即使不遵守也不会受到相应的制约。上述规定及现象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 任制度有缺陷。故有必要设立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3、 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是保障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敦促对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的需要。设 立举证时限制度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了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为了避免逾期将不再也许提出 新证据,或逾期举证将承担相应责任,就会在举证时限内积极履行举证义务,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及时向 法院提出其所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审理提供充分的条件。举证时限的设置,可以杜绝有 些当事人迟迟不举证、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耗费的可能。
4、 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也是法制发展的必然。期限制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