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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地位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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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地位研究.doc

上传人:蓝天 2021/7/29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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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地位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地位研究
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尚未对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地位给出明确指引,法学界认为 股权作为私权,公司不应过多介入,但为了维护各方利益,在现有的股权转让制度框架之 下,应当明确,公司在履行股权转让中各项法律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及法律 地位。
一、相关法理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生股权转让的同时,股东之间关系,管理团队的构成,以及股权结 构组成都会随之发生变化。股权转让是基于转受让双方的,符合彼此意愿的买卖行为,但 因其购买行为会对公司其他股东产生影响,法律中承认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 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包括:股东同意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等。那么以此类推,基于买 卖行为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在股权转让中也应占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同时保证自身的合法 权利[1]。基于此,可以在法理层面寻找相关法律依据。
(一)自治法依据
在公司成立之初,为了维持公司良好运行发展,由公司全体股东依照《公司法》共同 制定、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对公司自治的支持和保 障通过公司章程得到体现。最初,股权转让在立法中被归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经过修改 之后转变为可排除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时人没有予以排除,才被推定适用。《公 司法》第七十一条体现出公司股东对于自身持有股权,可以进行自由转让。但如果在公司 章程中,针对股权转让有额外规定,且额外规定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构成对 股权转让的实质性静止时,章程中规定应被予以认可[2]。如此既保证了股东股权的转让自 由,同时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封闭性。公司可以通过章程中赋予的相关权利,对股 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加以约束,体现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二)信托法依据
信托来源于英美法系,我国在公司法制定中,部分制度与规则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下 学术界,部分观点认为,信托和公司都是财产所有者转移财产给产业的管理者,由管理者 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模式。信托规定在财产转移的过程中委托人可以自由选择受托人、受益 人,同时享有撤销委托的权利。这与公司股东享有收益权、选举权以及重大决策权等十分 相似。《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根据信托理念,股东为公司出资,二者之间形成了信托关系,而股东之间相互并不构成信 托关系,法理上并不没有向其发送通知的义务,这就导致了法理和法?1之间的矛盾。因此, 可以将股权对外转让的通知义务交予公司,既保证了法理与法条保持一致,同时可以规避 因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股东间纠纷。
(三)团体法依据
如果将公司视为一个团体,以公司成员作为公司存在的基础。公司股东以出资的方式, 对公司进行物资投资,而公司中的成员付出响应的体力和智力劳动,也以不同形式,为公 司积累了物资基础。从这个角度分析,公司虽然不像非营利团体一样是纯粹的人的结合体, 但其同时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两种性质[3]。股权转让的行为不仅关系到股东的个人利益, 而且影响着公司的团体利益,从平衡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司应该享有一定 的法律权利。
二、 立法现状及研究解析
(一) 立法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有对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特殊权利进行过相关司法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