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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2014.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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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诊断标准,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发[1990]070 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 (法(司)
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146-1996 )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
类和分级
3术语和定义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 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 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
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 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 损伤的后果为辅,综
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 损伤当时伤情
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在伤
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 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 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 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 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 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
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 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 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只说明因果关系。
5损伤程度分级
颅脑、脊髓损伤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 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痿。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 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