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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参考资料-第3次任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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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参考资料-第3次任务.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1/7/29 文件大小:9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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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参考资料-第3次任务.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判断题(共 30道试题,共 15分。)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 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
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c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
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1*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
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
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r

1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不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 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
债务人进行重整。
'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
债权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
清算申请。
*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
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予以更换。
C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
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 发生效力。
'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 取回
质物、留置物。
'
*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并提请人民法院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 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 行。
C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