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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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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深圳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出租车交通是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作为一种特殊的公
共交通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
并且加以实施的 ?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欢迎阅读 !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市运政管
理机关 )为特区出租小汽车 (以下简称出租车 )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置的特区出租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
管理机构 ) ,行使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对
出租车行业实施管理的职权。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市政府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
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车的运力总量实施宏观调控。
出租车运力的批量增减, 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据出租车行业发展
规划、 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并征询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市
出租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后提出方案及说明, 报送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实
施。
第四条 出租车经营实行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有专门的管
理机构,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的组织所进行的经营活
动。
第二章 营运牌照
第一节 出让拍卖
第五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 "营运牌照的拍卖 " ,是指市运政
管理机关委托拍卖机构, 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 将营运牌照出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
第六条 营运牌照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营运牌照的出让拍卖,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每次拍卖日之前 60 日公布拍卖的营运牌照
的数量。
第八条 营运牌照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之前 30 日发布拍卖公
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
(二)拍卖营运牌照的数量 ;
(三)拍卖方式 ;
(四)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 ;
(五)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向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填报《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竞买申请表》 ,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明、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 ;
(二)银行出具的与其竞买营运牌照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
(三)参加竞买营运牌照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对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
查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通知书》 。
第十一条 取得《竞买资格通知书》的竞买人,应在拍卖日之前
向拍卖机构交付约定遵守拍卖规则的保证金。
前款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竞买人申请竞买营运牌照的数量约定。
拍卖成交的,保证金即时充抵营运牌照价款 ;拍卖不成交的,拍卖机
构应在拍卖日起 5 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外, 营运牌照的拍卖依照 《深圳
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的, 竞得人、 拍卖人和市运政管理机关应依
据拍卖笔录当场签订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出让拍卖成交确认书》 (以
下简称《出让确认书》 )。
第十四条 竞得人应自签订《出让确认书》之日起 30 日内,到
管理机构缴清营运牌照款, 并领取市运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营运牌照竞
得证明书。
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营运牌照款的, 管理机构应自缴款到
期之日起 15 日内向竞得人书面催告缴交营运牌照款 ;催告期满竞得人
仍未付清营运牌照款的,管理机构可提请市运政管理机关决定解除
《出让确认书》 ,并对未缴款的营运牌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费用
由原竞得人承担。
第十五条 经营者自竞得营运牌照之日起 90 日内,凭营运牌照
竞得证明书和有关材料分别到市运政管理、工商、税务、公安车辆管
理机关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
车和车辆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办结前条规定的手续后 30 日内,到管
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 登录车辆类别、 车号, 并领取营运牌照证书。
第十七条 《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自颁发
营运牌照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取营运牌照款之日起 15 日
内,将营运牌照款上解市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营运牌照款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 经费
开支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统一列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二节 转让和质押
第十九条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以
转让营运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