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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律师:对方离家出走离婚纠纷成功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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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律师:对方离家出走离婚纠纷成功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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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律师:对方离家出走离婚纠纷成功案例分析
对方离家出走法院缺席判决离婚胜诉案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分析:
本案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缺席判决。
原告刘xx诉称:他与被告婚后于1998年一同外出杭州外务,1999年被告独自一人离家出走。从此,被告与他没有任何往来,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6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他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她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吴xx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主要证据:结婚证书、XXX县*****镇xx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代理人对被告之父吴xx、同组村民戚xx、刘x、陈xx、李xx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0月初九生育一女刘蓉。于1998年1月4日在XXX县****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1998年双方均外出杭州务工,1999年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近7年之久,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家庭及夫妻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他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XXX县****镇x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被告于1999年外出,现已有6年之久的事实;代理人对被告之父吴xx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分居生活6、7年之久,结婚时被告有嫁妆四床棉絮、一床毯子、一口箱子的事实;同组村民戚xx、刘x、陈xx、李xx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分居生活6、7年的事实,婚后未有共同财产等事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离家出走致双方分居生活近7年之久,互不履行家庭及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符合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其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嫁妆四床棉絮、一床毯子、一口箱子系其个人财产,应由被告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吴xx离婚。
  二、婚生女刘蓉由原告刘xx抚养。
  三、被告吴xx的嫁妆四床棉絮、一床毯子、一口箱子归吴xx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550元,共计600元,由刘xx负担600元。
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