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探讨
作者: 指导老师:
【内容摘要】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不同于我国《合同法》第 74条所指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它是指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导致一方当事人 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合同撤销权,不仅是保障意思表 示有瑕疵的当事方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而且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但对于合同撤 销权,存在众多争论点,乃至整个制度的界定、发展方向,仍有待进一步的检讨与研 究。笔者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行使的方式、期间、及其消 灭,以及行使合同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等进行对比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撤 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合同撤销权,界定,行使
合同撤销权又称作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来源于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撤销合同 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可撤销合同见于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2款规定:“下列 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 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一条款为合同撤销权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很重要的现实 意义。
一、合同撤销权的界定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 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 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 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
力。应引起我们注意是: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 度。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区别在于:首先,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 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 下行使。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 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虽然都能发生合 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可撤销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其 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后者适用的对象是有效合同,其行使的原因即可以法 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变更权说。该说认为,因合同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使合同实质性效力发 生变化,故称之为变更权。(二)、诉权说。该说认为,合同当事人无撤销合同的权 利。撤销权属于法院和仲裁机关,当事人享有的只是一种诉权。即在除斥期间内,请 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撤销。(三),形成权说。该说现为通说,即合同撤销权的行 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 力发生变化。(四)、可能权说。该说认为,如果合同撤销权人申请撤销合同,其合 同效力可能消灭,故称之为可能权。综观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观点,存 在很大缺陷,即错误地理解了合同法中变更权的含义。虽然合同的变更权与合同撤销 权存在同一类合同中,行使的条件也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