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离婚妇女贫困化的制度探讨
关键词:离婚妇女;贫困化;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社会保障
摘要:随着中国离婚率的提高,离婚女性人群也逐步扩 大。许多妇女离婚后生活陷入困境,使离婚女,}生贫困化 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虽然造成离婚妇女贫困化的原因是多元 的,但现行《婚姻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 律在保护女性权益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着诸多不足,而相应的 社会保障制度也远未完善,这些都加剧了离婚妇女的贫困状 况。只有修正现行法律保护离婚女性权益上的制度缺陷,才 能最大限度地减缓和消除离婚女性的贫困化问题
中图分类号:C613. 1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
1004-2563 (XX年攀升,离异女性的人群也在逐步扩大。尽管 社会已逐渐视离婚为一种正常的婚姻状态,不再歧视离异女 性,但许多妇女因离婚而导致生活及生存状态的贫困化,却 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徐安琪在《关注单亲女性》的调查 报告中,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对上海50个居委会440个单 亲家庭和500个双亲家庭进行的人户调查显示,单亲女性的 年均收入仅是男性的79%。对于离婚后抚养子女的单身母亲 而言,即使加上离异家庭所获得的年均子女抚养费,她们的 家庭人均年收入也仅为双亲家庭的55%。且有44%的离异
女性述说离婚后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显下降。北京 红枫妇女服务中心的陈一筠女士对北京两个区法院诉讼离 婚的100对有子女的中、青年夫妻的跟踪调查也发现,离异 女性中,经济状况恶化的占到65%。这些调查数据揭示了中 国城市离婚女性贫困化的冰山之一角。同样,在农村离婚案 件中,离婚女性面临的贫困化也一样不容乐观,甚至更差。 对农村女性来讲,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由于中国长 期以来形成的"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农村出现了这样一 种现象:农村妇女结婚后,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离婚后, 妇女除非呆在原夫所在村庄,否则,其在原夫家承包的土地 就被收回,而回到娘家,又很难及时分到土地,结果是两头 空。据不完全统计,大约80%的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回娘家后, 没有土地可以承包,她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只得 依附于他人。她们在饱受精神痛苦的同时,生活处境尤其艰 难
针对离婚妇女贫困化的社会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向才银 呼吁,'‘在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女性的经济地位仍要 弱于男性,由此不可避免地因离婚产生'贫困女性化'等与 公平原则相悖的社会现象”应该引起国家重视。同样王祖国 代表也提出,'‘离婚案件中妇女贫困化的现象和单亲家庭子 女犯罪率上升的问题应该受到重视”
由此可见,离婚妇女贫困化已经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现实生活中,导致女性离婚后趋于贫困化的原因是多元的。
从社会性别层面来看,有女性自身的因素,比如,女性在职 业、社会阶层、收入和受教育水平等方面和男性相比仍处于 劣势,离婚时大多人到中年,一旦离婚,极有可能在激烈的 社会竞争中下岗或失业,失去收入来源,导致生活水平急剧 下降。从制度层面来看,婚姻制度、劳动及社会保障制度对 女性的保护不足也是女性婚姻失败后,生活陷入困境的重要 因素。虽然社会性别层面的因素会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逐渐 改变,但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相对而言,制度层面的因素 是我们应该,而且也能够有所作为的方面。所以,从制度角 度反思离婚女性贫困化的原因及探求解决之道才能切中问 题的实质,这不仅关系到广大妇女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 安定与和谐
二、离婚妇女贫困化的现行制度反思
(一)对离婚制度的反思
对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主要集中在离婚救济制 度中。因此,笔者对现行制度的反思首先从保护女性离婚权 益的离婚制度展开
1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远离社会现实,无法使离婚 女性得到充分补偿
调查显示,在中国现实婚姻生活中,对家务劳动的分担 情况是: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 小时,比男性的8. 7个小时要多两倍多。家务劳动是社会总 劳动的一部分,中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 了女性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其目的在于确认妇女家务劳动 的社会价值。但现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存在缺陷,使女性在
离婚时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 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 七条也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 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这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适用非常少见。因为按 照现有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必须符合法 定条件才可以适用。这里的法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