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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制度.doc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1/7/30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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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承办单位:克东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行使主体:克东县水务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B)、站长、分管副局长
行政相对人: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6]2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对象和条件
1、征收对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2、征收条件:“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四、征收标准
1、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米1。5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米1.50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其它矿产资源按原矿等原材料开采量每吨1。20元征收.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每口油气井占地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按1。20元征收.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1。2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