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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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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
  摘要:妇女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等。目前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出现了一些问题,作者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妇女人权;保护现状;完善;初步构想
  
  一、我国现行立法在妇女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婚外认定为强奸罪;在婚内即使发生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也不认定为强奸罪。立法虽然对强奸罪的处罚较严厉,但对强奸案的立案标准,却定得很高。
  2. 对家庭暴力这一严重问题应受到何种处罚,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 条规定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按虐待罪定罪处罚。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当受虐待的妻子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这种提供证据的责任相对而言又是比较重的,既要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还必须有证人的证明或是其丈夫的承认。这使得受虐待女性实际上很难寻求司法救济,只能忍气吞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就业性别歧视虽然有禁令却无相应的处罚规则,劳动监察缺位以及司法渠道不明都在客观上纵容了歧视的畅行。不仅如此,妇女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补贴、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的比例均低于男性。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不落实的问题也很突出。
  
  二、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
  
  首先, 完善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范要素。在宪法中对现有平等权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是加强妇女人权保障的基础。第一,参考等和自由的关系规定在序言和总纲中,宣布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不可侵犯的原则,宣布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是国家建立的基石和目标。或者,将“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修改到序言和总纲中,达到同样的目的。这样,妇女作为人权的应然主体的地位就获得了宪法的平等保护。第二,既规定平等权的一般要求,同时也有必要增加禁止歧视条款。在现行宪法第33 条中,增加平等的负担、平等受罚和平等的救济权。同时,将宪法第34 条扩大为禁止歧视的专门条款,并借鉴国家人权公约来界定“歧视”。禁止歧视条款的增加,也为保障妇女人权的专门立法中
设立界定“性别歧视”条款提供了宪法支持。第三,规定差别对待的合理性要求。即在一般平等权条款中增加规定一般的差别待遇,甚至可以将这种差别待遇具体到性别上。第四,借鉴有关国家的立宪经验,直接在宪法中规定对妇女、农民等群体采用特殊的保护政策,规定积极行动的范围和限制。第五,在宪法中解决好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如,我国宪法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人权立论逻辑上存在区别,我国宪法制度和国际人权公约在应然权利的认知上有重大差异,两个人权公约所表达的个人主义的权利价值观和我国宪法所表达的偏重于集体主义的权利价值观的冲突,等等。
  其次,作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则强化了法律责任,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济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