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
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 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 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㈠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㈡ 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㈢ 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
㈣ 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投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 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每一年度编制所有投资项目的分析报告,以加强过程控制;项目投资完成(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每年10月份应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并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查、汇总,投资发展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重大投资计划,编制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年度投资控制总量。
第三章 投资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九条 集团总部的投资项目、各所属企业被授权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条 投资项目在集团内部审批流程采用三级审查、审批制,先由投资部预审,预审通过后再报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审查,风评委审查通过后方进入上会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需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经集团内部审批流程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一般投资项目均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审查,投资项目立项程序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非主营投资项目及授权外投资项目(包含已列入重大投资计划的授权外投
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已列入投资计划的授权内投资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第十三条 审批制投资项目,先由集团